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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考生应该携带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时进入考场。迟到超过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本次考试。

  第二条 考场实行隔位就座,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

  第三条 考生参加考试,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开卷考试,可携带任课教师指定的书籍、资料),禁止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和一切与考试有关的任何资料进入考场。如已带入的,必须交监考人员集中保管。

  第四条 考生必须在考试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在考试过程中不得谈话或随意走动,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离开考场。对试卷有疑问或有其它问题需要处理的,须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处理。

  第五条 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要离开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交清试卷、答卷、草稿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讨论,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试结束前重返考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人员按座收试卷、答卷、草稿纸,并收齐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六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须提前15—30分钟领取试卷进入考场。认真清场、核对考试的课程、年级、人数及试卷份数,核查学生有效证件,安排考生座位,集中放置考生不应携带的物品等。

  第七条 在考试进行中,监考人员应加强巡视,不准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闲谈、打瞌睡或做其它不应在考场内做的事,不得擅离职守,不准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要及时处理学生对试卷有疑问或有其它需要处理的问题。

  第八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应示意学生停止答题并立即按座收卷,当场清点试卷、答卷份数,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并将试卷与考场记录立即送交指定地点。

  第九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并及时收取有关物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报告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做手势;

  5.在考场内喧哗或者作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5.让他人代考或替他人代考;

  6.不当场交回试卷、答卷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偷看、抄袭他人答卷、草稿,或提供他人偷看、抄袭(包括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故意移动答卷、草稿让他人偷看、抄袭);

  第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4.事后查实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生有第十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情节较轻者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加重处分。

  第十四条 考生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按下列各项规定处理:

  1.学生作弊一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在认定作弊的当天在学院内张榜公布。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成绩登记表上注明“作弊”字样,必须重修该门课程。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2.学生作弊两次,或以各种形式让他人代考、替他人代考、或组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继续其学业。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或考试巡视人员有违反第六、七、八、九条的行为,均视为违反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有徇私舞弊行为者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教师阅卷应出于公心,坚持标准,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考试违纪行为:

  1.试卷有差错而不及时更正;

  2.丢失、损坏考生答卷;

  3.未按规定安排学生参加考试;

  4.拒绝参加统一考试的阅卷工作;

  5.利用考试评分报复学生,按对学生的好恶,随意更改评分标准;

  6.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

  7.出卷后泄漏试题;拟定雷同试卷并散布到学生中;

  8.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9.对考生作弊行为不及时处理,包庇作弊考生;

  10.调换、涂改考生答卷、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

  对有以上行为的教师,按《扬州大学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本科生、研究生各类考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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