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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规范学生校外居住的审批程序,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学生原则上均由学校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学生公寓内住宿,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校外居住。校外居住分为走读和校外租住两种情况。

第三条 学生申请走读的手续办理。

(一)申请走读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住扬州市区且居住地离学校较近的;

2、亲戚住扬州市区且居住地离学校较近,并经学生家长授权同意住在亲戚家的。

(二)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及家长到所在学院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扬州大学本科生走读(校外租住)申请表》或《扬州大学研究生走读(校外居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学生家长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提交所在学院。居住在亲戚家中且家长不能到校办理手续的,由学生及亲戚到所在学院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家长出具的委托书、亲戚的身份证和户口薄等证件,提交所在学院。《申请表》中家长意见栏由学生亲戚代为签署。

2、学院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填写《扬州大学本科生走读(校外租住)申请汇总表》或《扬州大学研究生走读(校外租住)申请汇总表》,连同《申请表》集中报学工处(研工部)审批。

3、学工处或研工部审批同意后,学生到校区公寓办、公寓服务中心、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表》一式五份,学工处(研工部)、财务处、校区公寓办、学院、学生本人各保存一份。

5、申请走读手续办结后,学生(除新生外)须在两周内搬出寝室,并退还寝室钥匙,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完成所用家具等物品的清点工作。特殊原因不能搬出者,可向公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物品临时存放手续。

第四条 学生申请校外租住的手续办理。

(一)申请校外租住的学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病需住在校外单独护理、调养或隔离治疗且有专人陪护的;

2、因教学工作(如科研或实习等)需要,由学院安排须离开扬州赴外地较长时间的;

3、其他特殊原因。

(二)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及家长到所在学院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扬州大学本科生走读(校外租住)申请表》或《扬州大学研究生走读(校外租住)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需向学院提交房东的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医院病历(学院科研、实习证明)等材料。因教学工作需要申请校外租住的,家长可以不来学校,由班主任和家长联系后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2、学院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填写《扬州大学本科生走读(校外租住)申请汇总表》或《扬州大学研究生走读(校外租住)申请汇总表》,连同《申请表》集中报学工处(研工部)审批。

3、《申请表》一式五份,学工处(研工部)、财务处、校区公寓办、学院、学生本人各保存一份。

4、申请校外租住的手续办结后,学生须在两周内搬出寝室,并退还寝室钥匙,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完成所用家具等物品的清点工作。特殊原因不能搬出者,可向公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物品临时存放手续。

第五条 新生申请走读,应在入学报到时提出申请,二周内办完审批手续;其他年级学生申请走读的原则上须在暑假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在暑假前办完审批手续。校外租住的手续办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办理。有关费用收取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办理走读或校外租住手续的学生申请回校住宿的,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住宿费。办理走读或校外租住手续原则上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限,走读或校外租住期满后,学生应当及时到所在学院办理回校住宿手续,按期回校住宿。在走读或校外租住期满后仍需走读或校外租住者,应当重新办理走读或校外租住申请手续。

第七条 校外租住的学生,应定期与班主任、辅导员联系,告知校外租住情况。若校外租住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班主任、辅导员备案。

第八条 各学院应当加强对本学院校外租住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了解学生校外租住期间的情况,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九条 凡未经允许不在校内住宿的学生,按照《扬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扬州大学本科生校外居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