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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了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评定工作,评定对象为全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校级、院级优秀毕业生评定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毕业生总数的15%。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进步,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四)身心健康;

第五条 本科生除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达到毕业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良好以上,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一等)1次或学校奖学金(二等)2次。

(二)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2次或省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1次。

(三)在校级以上(含)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申请并获得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

(四)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 研究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1次或校长特别奖学金一次或学业奖学金(二等奖以上)2次(不含研一进校学业奖学金)。

(二)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2次或省级以上(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1次。

(三)具有较强的实践创新能力,以扬州大学为单位参加研究生高水平学科竞赛并获得省级以上获奖,其中以团队形式参赛的排序第一名须为我校在籍研究生。

(四)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作者发表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自然科学类北大图书馆中文核心以上级别期刊,人文社科类SCD(科学引文数据库)以上级别期刊。

第七条 院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由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学院具体情况制订,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八条 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二)在学习、生活、就业等过程中品行不端者;

(三)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第九条 评选程序及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包括初评、复评、审核三个阶段,初评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复评、审核在毕业生离校前进行。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组织填写《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研究生填写《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报送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组织评选审核,报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公示,充分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统一发文表彰。《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院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发文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扬大学工〔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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