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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非学历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校纪校规的行为(以下称违纪)。

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以下称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学生,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情节轻微者,可不给予处分,但应根据违纪的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责令改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虽违纪情节轻微,但经多次教育引导后,态度恶劣,仍不改正者,可以给予处分。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者或能主动检举其他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二)在违纪过程中,自动放弃违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纪结果发生者;

(三)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胁迫发生者;

(四)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三)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四)在违纪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

(五)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

(六)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

(七)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后果者;

(八)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诱、教唆、胁迫他人违纪者;

(九)其他可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在评奖学年内受处分者不得参评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未获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书写、张贴、散发危害国家安全和声誉的标语、传单等宣传品,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外事纪律或规定,做出有损国格、人格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网络文明公约等,登录非法网站或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者,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吸毒行为,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欺凌、诬告、陷害、威胁他人以及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或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者,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盗窃、诈骗、侵吞公私财物者,视其作案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其案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案值在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有盗窃、诈骗、侵吞行为但未遂,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实际价值,视情节,参照第二十三条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上述两项的策划者(不论本人是否在现场)、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起哄或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酗酒或酒后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与赌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科生:(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以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的条款执行。

(二)研究生:旷课5-9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30学时以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的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未经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未归一周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两周以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的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试违纪依照《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核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实验室安全、学生公寓安全、消防安全、校园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传染病防治规定,不遵守疫情防控规章、制度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五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对本科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属日常行为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处理;属学籍管理的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及学生所在学院处理;涉及研究生的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处理;涉及不同学院和校外违纪事件,由校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二)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核对事实,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授权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做出处分,在10个工作日内报校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并提出处分建议,在10个工作日内报校主管部门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之前,应事先提交学校法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六条 参与违纪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参与提出处分建议的人员不得参与作出处分决定;参与提出解除处分建议的人员不得参与作出解除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核对事实;

(二)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负责与违纪学生、当事人和证人谈话、问询。询问前,工作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制作询问笔录;

(三)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向学生出具《扬州大学违纪学生拟处分决定告知书》,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做好解释工作;拟处分决定书与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应予复查、补证或重新取证。

(四)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相关规定讨论、研究,提出处分建议并填写《扬州大学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制作、整理、上报有关学生违纪处分材料。

(五)依据处分权限,对学生作出正式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期限;

5.其他必要的内容。

(六)处理、处分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采用留置方式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名。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依据《扬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通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通报须记录备案。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自学校发文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再受到处分的,处分期限合并计算,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应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一条 学院负责受处分学生的教育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谈心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开展行为养成教育。处分期满,学生按相关程序申请解除处分,由原作出处分决定的部门作出解除决定,解除处分日期按处分到期之日计算。在处分期内办理退学的,处分同时自行解除。

第四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事由、个人思想认识、处分后的综合表现等方面的内容),并填写《扬州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班主任召开学生代表会议(学生代表人数不能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3),开展民主评议,并就是否解除处分进行表决,同时做好评议记录;学院汇总上述材料,经校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在临近毕业时处分期未满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按学校学籍、学位有关规定执行;在处分到期后,由毕业生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出具有关评议材料,学生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所在学院审议,经校主管部门审核,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所作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等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已迁来学校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若出现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形,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相关原则和精神提出处理意见。

四十七 本办法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级在内。

四十八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扬大〔2017〕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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