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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扬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非学历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学校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诉的学生。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处理学生申诉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规范。

第二章申诉处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扬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并处理申诉人的申诉。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纪委机关、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保卫部(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校法务部门负责人及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如有必要,可聘请校内外法律、教育等相关专家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团委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教师代表由非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教师担任,由教师工作部推举,学生代表由团委推举。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团委,负责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开展调查、举行听证会以及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等,办公室主任由团委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申诉人、申诉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需要回避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决定(需2/3以上委员同意);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由主任决定。自提出回避申请到做出回避决定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该时间不计算在申诉处理时限内。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复查申诉人的申诉事项;

(二)召开会议,复查申诉人的申诉事项;

(三)做出复查结论;

(四)准许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十三条申诉的范围: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以及其他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

第十四条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填写《扬州大学学生申诉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书及《申请表》必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字确认。如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签字而由他人代签的须有申诉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诉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学号、性别、所在院系、专业、年级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基本情况;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其他佐证材料并附佐证材料目录。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经审查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全。逾期未补全的视为不再申诉。申诉人补全申诉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诉处理时限内。

第十五条申诉人认为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存在一种或多种下列情形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明显不当;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违纪处理过程中有徇私行为;

(五)其他应该受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已提起申诉并办理完毕,或撤销申诉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超出申诉范围;

(三)超过申诉期限;

(四)已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五)申诉材料不全,申诉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齐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人所在学院。

第十七条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延期理由,延长期限以一次为限,最长不超过15日。延长期限须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同意。

第四章申诉处理的程序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诉人、申诉事项涉及部门和第三人询问情况,或者召开会议进行复查(复查会议程序可参照听证程序)。对情况复杂易产生争议的学生申诉可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审理。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审理的,按照第五章的有关办法和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正常执行,但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申诉终止。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建议变更原决定;

(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规定错误,违反规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决定明显不当,建议撤销原决定。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形成申诉案件复查结论需经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理。申诉案件复查结论作出后,应出具《扬州大学学生申诉复查意见书》,并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研究,应当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重新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重新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核后,由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并签收。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学校的复查结论或重新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意见书或重新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复查意见书和重新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一经送达,即刻生效。复查意见书和重新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采用留置方式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名。

第五章听证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程序。申诉人无故不参加听证的或中途未经允许离开听证现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八条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包括申诉人、证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记录员以及主持人等。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听证执行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四)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如有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二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并按手印。听证笔录是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汇报听证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扬大〔2017〕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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