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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本科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继续教育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素质测评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原则,测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具体要求如下:

(一)思想道德素质

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培育奋斗精神,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

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理论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

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

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或公益劳动不少于7小时;

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

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持续优化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

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重修(特殊情况除外);

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

3.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2次专业相关的学术讲座或沙龙活动;

4.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2次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2次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三)身心素质

基本要求:主动参与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掌握科学的锻炼方法,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锤炼坚强意志,具备合作精神,具有健全的人格与自信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正确的自我评价,人际关系和谐,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生活。

测评内容(测评点):

1.测评学年内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达标(特殊情况除外);

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体育竞赛活动;

3.测评学年内至少学会欣赏1种体育赛事,了解体育文化;

4.测评学年内至少选修1门心理类课程或至少参加2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四)能力素质

基本要求: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具有一定的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思维清晰,表达自如,完成学涯、职涯、生涯规划文本撰写,具有一定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协调,团结协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明礼修身,趣味高雅,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具有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崇尚劳动,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劳动实践,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

测评内容(测评点):

1.能与人和睦相处,测评学年内无较大冲突行为;

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与策划组织1次集体活动;

3.测评学年内撰写2种常用应用文体(生涯规划、工作计划、总结、自荐书等)各1篇并经评阅合格;

4.测评学年内至少选修1门公共艺术课程或至少参加1次艺术实践活动、校园文化活动或至少学会欣赏1种艺术表现形式;

5.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劳动主题教育活动,养成良好日常生活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园环境美化劳动,自觉做好宿舍卫生保洁,所在宿舍内务成绩合格;

6.围绕创新创业,积极参加实习实训、专业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生产劳动以及社会实践等服务性劳动,每学年至少2次,且测评学年内社会实践成绩合格。

第四条 学生素质测评方式和结果

1.班级组建学生素质测评小组(简称班级测评小组),班级测评小组成员由班主任(辅导员)、主要学生干部和推选出的学生代表组成,代表人数不低于班级学生人数20%。

2.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包括“记实”和“测评”。“记实”是学生对照测评点,结合个人表现以及参加班级、“第二课堂”的活动记录,并依据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服务证明等)进行申报,班级测评小组审核。“测评”是班级测评小组对每个学生的四个测评点进行逐项打分,每项最高分为25分,计算出每个测评点得分和总分。经学院审核后,有任何一个测评点得分低于15分,则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为“不合格”;测评总分86—100分评为“优秀”,70-85 分评为“良好”,其他均为“合格”。

3.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能力素质测评采取“记实”的方式。学业成绩由教务处提供,体质健康测试结果由体育工作部提供,宿舍内务成绩由公寓服务中心提供,其他测评点由个人结合参加的班级、“第二课堂”的活动记录,并依据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服务证明等)进行申报,班级测评小组审核,测评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条 学生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1次。第二学年起,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需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测评。原则上符合第三条规定测评内容(测评点)要求者,方可取得评奖评优资格。奖学金评定须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为依据。

第六条 鼓励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挖掘自身潜力,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性特长,学校设立以下特长奖项:

(一)学业优秀奖

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者。

(二)学业奋进奖

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依据学期成绩)有显著进步(30%以上)者。

(三)励志成才奖

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习成绩在班级(年级、专业)前50%者。

(四)道德模范奖

用于奖励在诚实守信、尊老爱亲、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拾金不昧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五)学科竞赛奖

用于奖励在各类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六)创新创业奖

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调查研究及完成国家级、省级、校级科创基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设计、创业锻炼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七)实践先锋奖

用于奖励在实习实训、专业服务、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劳动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八)才艺竞技奖

用于奖励在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或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学校新人新事、典型事迹等方面或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九)组织管理奖

用于奖励在班集体(组织)建设、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十)其他类别奖

学院可根据专业培养特色及学生个性特长申报其他类别奖项,并明确奖项名称与具体要求。上述(五)—(十) 奖项参考“第二课堂”相应模块的积分。

第七条 第六条中除(一)(二)两项特长奖不可兼得外,其他特长奖可以兼得,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取得评奖评优资格总人数的80%。

第八条 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外,学校设立校长特别奖学金、学校奖学金。校长特别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均须在特长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

(一)校长特别奖学金

校长特别奖学金是学校最高层次的本科生奖学金,在测评学年内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每年评选15名(依照评选当年实际评定,可不足额使用),奖励标准10000元/生;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特别优秀,取得显著成果,并能在学生中起榜样示范作用的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8000 元/生;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者,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10%,测评学年内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为“优秀”,且至少获得第六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选办法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评选要求和《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标准5000元/生;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 40%,测评学年内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为“优秀”,且获得第六条规定的“励志成才”特长奖。具体评选办法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评选要求和《扬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执行。

(四)学校奖学金(一等)

评选比例不超过5%,奖励标准2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20%,测评学年内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为“优秀”,且至少获得第六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

(五)学校奖学金(二等)

评选比例不超过20%,奖励标准1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50%,测评学年内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为“良好”及以上,且至少获得第六条(四)—(十)中的一项特长奖。

校长特别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金不兼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奖学金不兼得,且与学校奖学金不兼得。

第九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 学院应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院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年级(专业)主任、专职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评优工作原则上每年9月启动,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学院备案留存,并定期向家长反馈;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学院审核、汇总、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十二条 毕业学年以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方式进行,具体按《扬州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和评奖工作的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公布实施。评奖评优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扬大学工〔20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