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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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等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三全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守法纪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岗位设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类型。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地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酬,可适当浮动。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五条勤工助学岗位按工作内容分为管理型岗位、技能型岗位和劳务型岗位,优先安排管理型和技能型岗位。

(一)管理型岗位以学生协助参与事务性管理工作为主。如协助老师参与行政管理、实验室管理、后勤服务管理等。

(二)技能型岗位以学生发挥专业技能为主。如协助准备本科教学实验、参与教师科研团队、完成基础性研究工作等。

(三)劳务型岗位以学生付出体力劳动为主。如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保洁,图书资料整理等。

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人力资源处、学生工作部(处)协同组织。

人力资源处负责根据各学院、单位(部门)人员编制及工作需要情况,审批勤工助学用工岗位申请。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勤工助学岗位测算,指导和协调勤工助学活动,拓展勤工助学岗位,开展岗位技能培训。

第七条各学院、单位(部门)应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和工作指导,并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积极把勤工助学与素质拓展、能力培养和专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着力培养学生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进取精神。各学院、单位(部门)应明确1名负责人分管勤工助学工作,每个岗位需配备指导老师。

第八条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九条勤工助学用人岗位的申请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处提出。固定岗位的申请,原则上应在每年年初提出;临时岗位的申请,用人单位领导须签署意见,并向人力资源处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学生资助中心按月汇总,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直接转账到学生本人银行账号;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的办法。

第十二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用工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扬大学〔2018〕6号)同时废止。